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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6月28日靈命日糧讀經註釋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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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7-6-2 18:01:46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本帖最後由 rbc 於 2017-6-2 18:04 編輯

羅馬書7章14-25
https://www.biblegateway.com/passage/?search=%E7%BE%85%E9%A6%AC%E6%9B%B8%207:14-25&version=CUVMPT

【羅七14】「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,但我是屬乎肉體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「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,」律法既是出乎神的,而神是靈(約四24),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,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、字句來遵守;同時,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(羅八7)。

「但我是屬乎肉體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,」『我是屬乎肉體的』原文意思是『我是用肉體造成的』,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。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裏,已經賣給了罪;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,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。


【羅七15】「因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作;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作。」

〔原文字義〕「不明白」不稱許,不認可;「願意」心志,決心;「恨惡」憎惡,不喜歡。

〔文意註解〕下列三種情形,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:

(1)「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,」我所作的,我並無『自覺』。

(2)「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作,」我自己想作的,我不由『自主』。

(3)「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作,」我不想去作的,我卻不能『自制』。

由以上三點可見,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、控制之下,身不由己地犯罪。


【羅七16】「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。」

〔原文字義〕「應承」參與承認,一同承認。

〔文意註解〕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,這就證明了律法所定罪的,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,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。


【羅七17】「既是這樣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「既是這樣,就不是我作的,」『既是這樣』表明本節是接續第十六節的論據,那裏說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,因此也證明了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,乃是罪在我裏面驅役,使我不得不作。

「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,」『住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,乃是喧賓奪主,公然霸佔長住(參太十二44~45)。


【羅七18】「我也知道在我裏頭,就是我肉體之中,沒有良善。因為,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「在我裏頭,就是我肉體之中,沒有良善,」這裏的『我』是指活在肉體裏的我,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(14節)。這裏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裏面沒有良善,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裏面沒有良善。

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後,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裏面的人兩個部分(林後四16原文)。在信徒裏面的人裏住有良善,就是基督自己(弗三17);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裏面,並沒有良善。

「因為,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,」『因為』即在說明為何在人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;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(『立志為善由得我』原文直譯),而我竟然束手無策,不能將它付諸實行。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證。


【羅七19】「故此,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作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這是說明由於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,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,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。


【羅七20】「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,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,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,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,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,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。


【羅七21】「我覺得有個律,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,便有惡與我同在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『律』在原文和『律法』同字,但本段經文中的『律』,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,故譯為『律』以示分別,甚是妥切。『律』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,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,它一直存在,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,但終久仍要屈服。

本節的意思是說,當我們甚麼也不想、不動、不作的時候,好像感覺不到『律』的存在,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,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,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,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。


【羅七22】「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(原文是人),我是喜歡神的律;」

〔原文直譯〕「因為按著我裏面的人,我是喜歡神的律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我們信徒有『裏面的人』和『外面的人』兩部分(參18節註解);按照信徒裏面的人,是喜歡神的律。這『神的律』何解,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:

(1)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。

(2)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『心中的律』,是神創造人的時候,放在我們心思(原文)中的一個良善的律(參羅二14~15),它與人墮落後被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,且互相敵對。

按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,『裏面的人』、『心中』、『內心』是和『身體』、『肉體』、『肢體』成對比,而『神的律』、『心中的律』則是和『另有個律』、『犯罪的律』、『罪的律』成對比;『另有個律』、『犯罪的律』和『罪的律』既是同義詞,則『神的律』和『心中的律』也應是同義詞。


【羅七23】「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,把我擄去,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本節的意思如下:

(1)每一個人(包括不信的人)的裏面都有兩個律,一個是在心思中為善的律,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。

(2)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,偶而,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,故有所謂『好人』和『人性本善』之說。

(3)但是不幸,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,將人擄去作罪的奴僕,所以無論是怎麼樣的『好人』,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(羅三10,23)。


【羅七24】「我真是苦啊!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」

〔文意註解〕「我真是苦啊!」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,經過屢戰屢敗,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,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。

「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」『誰能救我』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,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從這境況中得著拯救。

『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』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癥結所在,問題的根源乃在於這身體,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,一切都會迎刃而解。

『取死的身體』原文是『死的身體』,意指:

(1)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,如同是死的。

(2)這身體所作所為,都是為死效力,只會給人帶進死亡。

(3)這身體的結局是死,終要歸於腐朽。


【羅七25】「感謝神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。這樣看來,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,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。」

〔背景註解〕當保羅寫《羅馬書》的時候,殺人的兇手,是用一種很特別並且很可怕的方法來刑罰的。它的方法是將被殺害之人的屍體,綁在兇手的身體上,頭對頭,手對手,腳對腳,這樣將死人綁在活人身上,一直到活人死了為止。兇手可以隨意到那裏去,但是他無論到那裏去,他都得帶著被殺之人的屍體。還有甚麼刑罰比這種更可怕的呢?保羅就是用這種刑罰來作例證。他好像被綁在死屍上,無法得凓自由。他無論到那裏去。都受到這可怕重擔的阻礙。到了末了,他再也受不住了,便呼喊說:『我真是苦阿!誰能救我…』(24節)?然後他忽然醒悟過來,他絕望的呼喊,變成讚美的詩歌。他已經找到了問話的答案:『感謝神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。」

〔文意註解〕「感謝神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,」本節原文並無『就能脫離了』這五個字。這裏的意思是說,『感謝神』,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;『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』(原文),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承攬一切拯救的工,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,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,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。

「這樣看來,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,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,」根據本節的對比結構,證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,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『內心』順服,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『肉體』順服。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、傾向和毅力,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、愛好和弱點,所以雖然兩律交戰、對抗,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,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。



本查經注釋是出自《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-查經資料大全》http://www.ccbiblestudy.org/index-T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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